TOP > 驻留艺术家 > 柏洪 >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抄袭”认定》

       书法作为汉字的书写艺术,是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代表之一,在悠久的艺术发展进程中,书法艺术不仅承载着思想的交流、文化的继承。它不仅仅是文字,还是一种独特的造型艺术。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书法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艺术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一个是感性的,一个是理性的,他们的相互融合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且书法作为我国特有的艺术表现形式,其中国特色在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上唯一,没有可参考的案例和法规;不难想象,书法作品的保护和抄袭认定也困难重重。
       2018年9月12日,第二届全国大字书法艺术展的部分入展作品被指出“抄袭”嫌疑,引起中国书法界广泛热议。针对书法作品抄袭,笔者以为主要原因在于:1、很多书家为了节省时间或临摹学习,大多采取集古人和名家单字形成书法作品。集字古人有之,如唐代的《圣教序》由怀仁历时25年募集王羲之真迹而成,故为世人所重。2、有人投机取巧,采取抄袭往届已经遗忘的入展优秀作品,这已经成为圈内约定俗成的速成宝典,只需要在书法作品模板基础上改变章法、布局或原版照抄即可。3、而且有的书家因缺乏创新,或者认为长年累月的临摹某家书法,达到极其相似、以假乱真就认为这是一种书法好的标准,这也导致他们很难有自己的书法原创性,困在某家书体中很难走出。事实上,书家的书法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构成“抄袭”他人作品,是否与他人有“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这对书法家的作品、社会声誉和作者权益的保护都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受艺术与法律跨学科的影响,目前很少有专业的艺术法律学者说清楚书法作品在法律和艺术方面的抄袭认定有何不同,以及如何在法律“抄袭”认定标准上更好的推进。对此,本文主要针对书法作品关于抄袭的定义,抄袭与复制、临摹三者之间的区分,原创性的认定,以及抄袭的司法认定等做一定的具体分析和探究。


一、书法的抄袭
       书法作品“抄袭”的境界一般分为三等,一等师造化、师心,所谓“师古人不如师造化”,即笔墨神韵的借鉴、借用,如王铎对《临张芝帖轴》临摹;二等艺术表现形式,同传承,如章法、布局、结体等的运用;三等直接原版照抄,一比一的完全复制。对于抄袭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抄袭他人书法作品主要就是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改编权和复制权。由于可参考性案例太少,书法作品之间是否构成侵权,法官、艺术家、公众都存在着不同的认知评判标准,导致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我国《著作权法》中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中称“抄袭”与“剽窃”等同于一个概念,指的是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某个片段窃为己有。[ 杨巧:美术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对一起文字画作品侵权案的思考,《知识产权》,2010.07。]我国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中抄袭的定义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 白小莉:如何判断著作权纠纷中的“实质性相似”,《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7。]中国书协在全国第二届大字艺术展征稿启事中,针对抄袭做了专业细分,定义为抄袭为含古代碑帖集字、集联,已在公开出版物发表的古今作品。[ 全国第二届大字书法艺术展征稿启事,2017年11月28日,中国书法家协会,网址来源:http://www.ccagov.com.cn/stxw/zhanshi/201801/t20180126_394631.html。]
 

二、书法的临摹
       中国自古以来,书法学习讲究师承和门派,学习的主要方法就是临摹。南齐谢赫在《古画品录》中提出“传移模写”也说明了临摹的重要性。而且书家们往往喜欢在临摹前人碑帖的同时,题跋就写着临某某人作品,如赵孟頫的《临圣教序》、王澎的《临十七贴》等。并且在很多书家简介中往往写到研习某家书体多少年,如唐代书法大家智永在云门寺中花了20年时间苦临家传王羲之的《兰亭序》。对于“临摹”,宋代黄伯思《东观馀论·论临摹二法》说“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 兰晓星:书画临摹作品有无著作权,《中国艺术报》,2011年12月。]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到:“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 兰晓星:书画临摹作品有无著作权,《中国艺术报》,2011年12月。]《汉语大词典》界定为:“照着书画原样摹写。”《中文大辞典》解释为:“俗谓照古帖学书曰临摹。”[ 同上。] 《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说:“临摹,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 同上。]

左:石涛作品  右:张大千作品

       在近代历史上,以“临摹”见长的艺术大家张大千,上追及宋元各家名作,下至敦煌的壁画模仿。他主要学习书画的风格意境、构图安排、笔墨疏密、明暗对比、设色晕染等,他集众家之所长,创自家之特色。其模仿石涛、徐渭的作品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甚至可以瞒过书画鉴定大师黄宾虹,被徐悲鸿称为五百年来技法第一人。我们知道书法临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和书法家“个性” ,主要在于书法家通过对书法原贴、原碑的观察、体会、思考,同时结合自身经验去体悟,通过运笔技巧进行书法创作,再现还原原作的外在形体及内在神韵,这与机械化的印刷、印拓、复制等有本质的不同。书法家的临摹所表现的“独创性”“艺术性”有时候是极高的,比如王羲之的代表作《兰亭序》有《虞世南摹本兰亭序》、《褚遂良摹本兰亭序》、《冯承素摹本兰亭序》等不同摹本,而原作因王羲之的《兰亭序》成为唐太宗的陪葬品而无法展示与人,那么在世的摹本就变得极具历史和学术研究价值。书法家在临摹过程中由于融入了自身的艺术修养和学术认知、思维方式和真情实感,这和原作是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不同的笔纸墨砚,临摹的书法作品质量也有所不同,某些书法大家临摹前人作品甚至还有一定的突破或超越。即使临摹作品与原作极其相似,两者之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且即使同一个人对同一幅书法作品进行两次临摹,其呈现出来的作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最大的区别在于需要书法家的思考、判断、取舍等精神活动和主观经验书法技巧的共同协作。美国的霍尔默斯法官曾指出:“对艺术作品的临摹无论怎样与原艺术品相像,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点,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其他人可以自由复制原作,但无权复制(第一个人的)临摹品。”[ 兰晓星:书画临摹作品有无著作权,《中国艺术报》,2011年12月。]这段话肯定了书法临摹者对享有自己临摹品的权利,此时的临摹相当于对原作的改编。所以在参加书法展的时候,对于中国美协提出“含古代碑帖集字、集联”不算侵权,书法家创作的书法作品不算抄袭,而且从法律上讲,已经过了50年保护期,临摹者对自己的临摹作品享有自己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也有明确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冯摹兰亭序》唐 纸本 行书 24.5x69.9cm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三、书法的复制
       复制在《著作权》中定义是:“美术作品作者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理论上临摹、网络上传作品照片等亦属于复制行为。从复制方式来说,书法作品主要有三种:一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对书法拍摄照片印成画册、画片、挂历、明信片等作为装饰;二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例如把书法作品使用模具翻制匾额、店牌或者印章等;三是立体到平面的,把书家的碑刻铭文进行拓片,比如《曹全碑》、《乙瑛碑》拓片等。书法的复制自唐开始已有近1200年历史,唐太宗李世民尤其酷爱王羲之的书法,导致王羲之书法在唐代的伪作现象十分普遍,唐代的书家孙过庭还特意记载自己用锦帛换取书法的事情,见《书谱》记载:“余乃假之以湘缥,题之以古目,则贤者改观,愚夫继声。”近些年,随着书画市场的持续走高,以造假牟利的书法复制事件频频出现。当然,好的书法作品的复制不仅推动了全民美育及生活品质,但是未授权的书法复制品往往因材质粗制、图像不清晰,对大众审美形成很大的误导。前者如博物馆书法复制品是为了文物保管、展览需要,后者如一些公司通过淘宝购买书法作品的高清图片电子版进行印刷与复制。国际上知名度比较高的书画复制机构主要有日本二玄社、美国乐志堂、台湾戴胜山房。


四、书法的原创性
       书法的原创性(又叫独创性),即书法作品作为智力劳动成果是由书法家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其他书家,其劳动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书法家的个性和书写习惯。就书法作品而言,其著作权保护的是以线条、布局、章法等体现的表达方式。而我国著作权法体系是建立在文字作品基础上,法院认定作品复制的实质性相似、合理性适用原则等基本要素,对于文字和图像性表达两者兼顾的书法作品而言,往往容易产生一定的冲突。且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原创性进行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原创性的认定标准也标准不一。如何判定书法作品具有“原创性”而不构成侵权,在司法判定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困境。对于原创性问题,主要在于两点:
       其一,书法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核心在于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原创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原创性理论包含两大基本要素:其一是独立性,即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排除复制、抄袭;其二是创造性,即是对作者智力创造活动的保护。
       其二,原创性作为是区分原创作品和复制作品的关键条件,也是对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观依据。复制权作为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之一,如何合理使用或是否侵权对著作权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吴冠中曾对此有很中肯的评价:“我捐献大量的作品给博物馆,满足的是艺术品的收藏功能;把作品投向艺术市场,满足的是艺术品的投资功能;授权复制艺术品,则是希望可以满足艺术品的审美功能,让优秀的艺术品可以装饰普通百姓家庭。”[ 岳岩:中国艺术品复制为何误入歧途,《收藏》,2011年02月。]


五、书法的“抄袭”认定过程
       如何认定书法作品的“抄袭”,一般司法鉴定途径是对书法作品进行原创性鉴定,主要采用的“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审理这类书法作品案件中所涉及的关键问题:原作与涉嫌侵权作品间的对比和认定,是否具有原创性,公知领域的所占比例,侵权书法家是否接触原告作品;但凡两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在有可能接触到原告作品,即推定被告复制了原告作品,而无需直接证明被告进行了复制。当然原创性作品并不一定独一无二,汉德法官很好的说明这一点:“如果鬼使神差,一个从未读过济慈作品的人创作出一部新的《希腊古瓮颂》,那么他便是一位‘作者’,而且,如果他申请了版权保护,其他人虽然可以随意复制济慈的作品,却不能复制那首诗。”  所以两个书法家完全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创造出两幅同样的书法作品,且每一位都会享有自己的版权。
       业界对于书法作品“抄袭”的认定方法,主要考虑四点条件:(1)创作时间的先后;(2)是否是演绎作品;(3)是否纯属巧合;(4)是否只是临摹学习。这四点还涉及到一个“接触”的问题,是接触性临摹,还是非接触性临摹。如果是非接触性临摹,作者在临摹创作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思考和表现手法,往往作品与原作有一定的区别,这一般归类为演绎作品而不是“抄袭”。近年来,书法作品的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的模式主要有3种:
       第一种是整体观感法。从大众的角度理性看待一件书法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主要强调的是大众对该作品的艺术体验和精神感知,不对思想和表达做二者区分。适用于完全抄袭或明显抄袭的书法作品。[ 白小莉:如何判断著作权纠纷中的“实质性相似“,《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07月。]
       第二种是抽象测试法,又称三步法标准,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3个步骤。首先根据邀请书法专家、律师等对作品中创作思想、文字图像表达进行二者剥离,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诸如创作理念、材质、装裱形式等滤掉,最后将剩余的作品诸如章法、布局、笔迹、运笔、个人习惯等部分进行比对,判定是否具有书法家个人原创性的,最终确定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主要适用于两件书法作品相似度高,整体观感法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需要对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进行细致的比对分析。[ 同上。]
       第三种是整体观感法与抽象测试法的两种方法相互协助。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认定方法,通过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比对,再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这种判断。[ 同上。]
       以《凯旋门公司诉零叁柒壹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为例,本案中两家公司使用的“澳门豆捞”字样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都证明系独立创作完成,从直观上看,两件书法作品整体比较相似。通过抽象测试法比对,两幅书法作品字体均属行书,字形接近,法院判定两者的字体结构、笔画粗细有所不同,不符合复制的定义,因此侵权不能成立。[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人民网,2015年4月23日,网址来源: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423/c188502-26890586.html。]法院判决要旨主要是分析两件书法作品的字体结构、笔画顺序的限制,二者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有无区别,同时,受制于我国汉字的字体结构、笔画顺序,采取同一种字体的集字书法作品字形必然相近。根据《著作权法》 “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的规定,书法作品复制件与原件在内容的表达方式上应完全一致,结合汉字书法作品独创性特有判断标准,临摹作品可判定不侵犯他人复制权。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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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书法作品的创作是图像艺术与书写技术的结合,表现形式是点与线的组合、点与线的变形与夸张、字与纸面的空间布局留白,这就决定了书法作品受保护的特殊性。书法作品的“抄袭”认定,还得根据书法作品的使用年限,如果是书法家死后50年的书法作品,那么书法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临摹抄袭其作品就不会被算作著作权法里的侵权,比如我们对一些宋元明清书法的临摹学习,即使你对作品临摹得一模一样,也不算侵权。一般来讲,对于书法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也必须紧密结合其表现形式:布局结构的考量、书写技巧的运用、墨迹色彩的体现等,作品中一旦体现出书法家特殊的个人判断、喜好选择与取舍,便可削弱其侵权的可能性。
       当然,书法作品的侵权,总体而言,主要在于认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认定的条件和方法、原创性的界定标准、侵权的例外原则(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有关系。从著作权立法思想来看,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那么在界定抄袭的时候是否会思考“人文关怀”和利益平衡原则,毕竟著作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到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等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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